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幻造師管理條例
總則
樂園曆1953年11月12日頒佈法令
樂園曆1986年1月31日第2次修訂
第一條
為加強對幻造活動之管理,並充分保障幻造種之各項權利,特根據《靈物保護法》之立法精神制定本管理條例。
第二條
凡從事幻造活動者,即稱為幻造師。於星際和平公司旗下,幻造師應遵照本管理條例執行幻造活動。
第三條
本條例所稱幻造活動,包括以人力或機械等各種方式創造、複製、分割、融合幻造種,創造受星際和平公司承認之新自然人之行為。於星際和平公司旗下內,凡因幻造活動所生之幻造種,皆自動具有受星際和平公司承認之自然人身分。
第四條
幻造師應以幻造種為本,以遵守《靈物保護法》為前提執行幻造活動。幻造師應於異常防禦部註冊後,方得透過幻造活動盈利。
第五條
二相樂園居民具有執行幻造活動之自由。以不違背《靈物保護法》及本管理條例第四條之規定為前提,未註冊幻造師之個人得自由執行幻造活動。
第六條
異常防禦部負責監督、管理一切幻造師之幻造活動。集體執行幻造活動者,應於異常防禦部指導下,制定自律管理細則。註冊後,執行幻造活動時應遵照本管理條例及自律管理細則,並視為具集體性質之幻造師。
第七條
註冊幻造師若違反本管理條例,則異常防禦部將取消其註冊資格,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。非註冊幻造師違反本管理條例者,準用《靈物保護法》中「惡意幻造」之相關條例處理。幻造活動中若有其他違法行為,按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。
第一章
第八條
註冊幻造師得為自身之獨特幻造活動申請專利。凡由註冊幻造師註冊專利之幻造種,除非該註冊幻造師放棄相關權利,否則非註冊幻造師不得有侵犯其專利之幻造活動。無法受幻造師自身控制之幻造活動,或屬於緊急危難、不可抗力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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