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靈物保護法(第5版)
總則
關於法令之頒佈、效力與適用之一般規定。
樂園曆1855年1月1日頒佈法令
樂園曆1993年12月1日第5次修訂
第一條
本法令於二相樂園全境具約束力。
第二條
本法令自其頒佈之日起於二相樂園全境施行。
第三條
本法令僅適用於將來,不溯及既往;唯涉及總則第六條者,不在此限。
第四條
本法令約束二相樂園境內一切居民,包括人類、智械、幻造種,及其他據各公約可視為自然人之居民。
第五條
有關個人身分與權利之法令,適用於與星際和平公司關聯的一切實體和個人,即使其居住於二相樂園之外亦然。
第六條
一切私人協議不得違反本法令,亦不得違背星際公認之公序良俗。
第七條
凡有訴訟,涉及二相樂園境內居民之權利,其判決不得與本法令之規定相悖;涉及公序良俗者,以該訴訟陪審團之共識為準。
第一章
關於居民權利。
第八條
凡本法令第四條所述之居民,包括人類、智械、幻造種,皆互相平等,享有一切由星際和平公司保障之權利。惟遭刑罰限制者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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